室內與家具設計學程
國立臺灣科技大學設計學院室內與家具設計學程(大學部)修讀辦法
98年9月9日9801次院務會議通過
104年12月10日1040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104年12月29日第179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105年6月7日第182次教務會議通過
106年12月04日設計學院第10603次課程委員會通過
108年01月09日設計學院第10704次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
110年02月25日設計學院第10902次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
110年02月25日設計學院第10902次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
113年12月03日設計學院第11301次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
一、國立臺灣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設計學院(以下簡稱本院)為善用教學資源,特訂定本學程修讀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二、修讀名額不設限制,惟各課程仍應遵守本校選修人數之規定。
三、本學程與其他學程共同之課程可共通抵用。
四、本學程之最低修習學分總數為二十學分,應修科目及學分數詳列於附表。
五、凡本校各系組大學部學生均可自行選擇修讀。
六、學生修習本學程課程之學分併入各系規定之畢業最低總學分數內,並併入每學期修習之學分上限內。
七、欲修讀本學程之學生,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期間提出申請。
八、學生依第四條修畢應修課程且成績及格者,應於畢業前填具修業證明申請書,並檢附歷年成績單正本,向本院提出申請,經審核後發給學分學程修業證明。非持本院修課成績證明者,須經本院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核發學分學程修業證明。
九、有關外校學生申請修讀相關事宜,悉依本校公告資訊辦理。
十、本辦法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十一、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附表:室內與家具設計學程應修科目及學分數
課程種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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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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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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必修
課程
(三選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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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空間設計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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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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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空間設計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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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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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具設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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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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選修
課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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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場設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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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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策展應用實務/策展設計與企劃(二選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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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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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代室內設計思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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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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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明規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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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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色彩學/色彩計畫/色彩材質與表面處理(三選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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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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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計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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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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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材料與構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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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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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空間計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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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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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礎電腦輔助設計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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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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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意企畫/創意生活企畫/創意生活設計(三選一) |
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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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設計應用與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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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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